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3047号
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王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王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陕西华祥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