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347076X1。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9日生,昆明市禄劝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西山区,现住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虎,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中专文化,经销电梯,住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泽虎、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审判长 高体所
审判员 敖显外
审判员 时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