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08行初358号
原告**,男,1995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胡绵学,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人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燕,局长。
出庭负责人庞秋冬,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周蕾,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闯
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
人民陪审员 常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