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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08行初358号

原告**,男,1995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胡绵学,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人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燕,局长。

出庭负责人庞秋冬,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周蕾,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闯

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

人民陪审员  常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