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53号
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邻里优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0号。
法定代表人:汪德九。
被告:四川邻里优选超市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一段32号B1层B153、B154、B155号。
负责人:汪德九。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邻里优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邻里优选超市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