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7431号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徐宅村。
法定代表人唐祖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群,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第430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商业设施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楠
书 记 员 刘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