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快智慧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0923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0923号
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沁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