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049号
申请执行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47076-X。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857308-0。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
申请执行人通快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12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1997.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震执字第152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12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金玲
审 判 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