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612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7QRH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付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日0.5‰计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因首封案件处置暂无剩余可供本案执行,本院通过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利用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收益、理财产品、证劵、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的财产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反馈。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目前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3)辽0191执1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