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恢8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61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娟,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1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36DL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20)渝0115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5执恢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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