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30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费县新程检测站,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新庄镇永盛村南100米。
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RU48965。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
申请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费县新程检测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费县新程检测站、***名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2500元。申请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费县新程检测站、***名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25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8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