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24427号 原告: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汇龙森科技园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潍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赛尔公司)与被告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弈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赛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弈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赛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设备款485903.48元,给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5495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福赛尔公司与弈电公司签订阜阳锦华名都、工程项目备货等项目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份,合同金额549595.48元,合同约定最晚付清货款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总款项的10%。合同签订后,福赛尔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弈电公司仅付款63692元,余款485903.48元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福赛尔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4月12日,福赛尔公司又给弈电公司发函催款,弈电公司在《欠款确认函》上签字盖章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福赛尔公司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令弈电公司立即给付欠款和欠款违约金,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弈电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福赛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欠款确认函》。弈电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庭审审查,对福赛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审查的证据,查明:2013年11月25日和2013年12月4日,福赛尔公司与弈电公司签订2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约定:福赛尔公司向弈电公司供应货品(详见清单),货到现场后付款,最迟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违约方向守约方赔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2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均加盖了福赛尔公司与弈电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附有货品清单。2份合同总货款为549595.48元。 福赛尔公司主张上述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弈电公司一直未付清货款。后,福赛尔公司向弈电公司发送《欠款确认函》,载明:上述2份合同货款共计549595.48元,弈电公司已支付63692元,尚欠485903.48元。弈电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在该《欠款确认函》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当庭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弈电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福赛尔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欠款确认函》,福赛尔公司已履行了两份合同的供货义务,弈电公司尚欠福赛尔公司货款共计485903.48元,故本院对福赛尔公司要求弈电公司给付货款485903.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弈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福赛尔公司要求弈电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85903.48元及违约金54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8元、保全费3224元,由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