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110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76053.09元、违约金37605.3元、案件受理费7672元、公告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76053.09元、违约金37605.3元、案件受理费7672元、公告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坚瑞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