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110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晨,总经理。
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85 903.48元、违约金48 590元、案件受理费9208元、保全费3224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85 903.48元、违约金48 590元、案件受理费9208元、保全费3224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弈电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