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异119号
申请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44201012。
法定代表人:彭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21038P。
法定代表人:李瑶,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金领大厦**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某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某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将西仲调字(2014)第1022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现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陕西坚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后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将转让事宜告知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及许某宇。2017年3月29日,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及许某宇确认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许某宇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执行,现债权已经转让,且已经通知了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许某宇,请求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补充理由: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变更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和2016年10月8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为证,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现已经变更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执行人的名称现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证据二、《转让给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一份;
证据三、《兴业银行单位汇款委托书》一份;
以上证据说明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给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证据四、《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单》一份;
证据五、《确认回执》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转让事宜通知了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
同意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意见,我们双方之间已经进行了债权转让,2016年10月15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的附件名为应收账款明细表,明细表中的第7页第10行客户编码为0306就是河北易时代公司,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汇款,应收债权转让通知单,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了被执行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确认回执,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对债权转让事宜已经知情,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现在债权人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确认函》一份,拟证明书面认可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取得对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的债权。
被执行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答辩称: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的第7页第10行客户编码为0306河北易时代公司是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的简称。我方同意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仲裁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西仲调字(2014)第1022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因代理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在甘肃移动系统的销售,尚欠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0万元。二、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分两次将上述货款支付给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200万元;2015年5月1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40万元。被申请人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按期付清上述全部货款后,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778,745.85元的仲裁请求,双方货款结清。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任一期申请人货款,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及上述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仲裁费52,477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在支付申请人货款时一并给付申请人。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另查明,2016年10月15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的附件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的客户编码0306系河北易时代公司。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汇款,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对债权转让事宜当庭表示知情,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取得对河北易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的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且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事项,现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北京福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王珊珊
审判员  高福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