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办事处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枣庄市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印文
审判员曹阳
人民陪审员孔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