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283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东兴市场东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9520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汉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XNUC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200424835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汉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