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239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嘉联路2号富盈居二期3幢23卡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H7XE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报,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龙岗大道坪地段201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0271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金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