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6485号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现查明,2021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申5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浙江南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据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