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飓电气有限公司

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03民初5896号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1幢。 法定代表人:陈渭淼。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737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庆东路支行;账号:42×××17)。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737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1373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标准为按年利率4.35%计算)。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一份2018年12月31日的《往来对账明细表》**,该《往来对账明细表明》载明双方在2018年4月18日至10月29日期间交易明细,并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137370元等内容。 后被告再次在原告提供的《往来款项对账函》**,该《往来款对账函》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7370元。被告于下方回执处盖公章确认。 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双方买卖的是高低压柜体及配件,从2018年4月开始交易,累计交易金额157370元,被告付了2万元,尚欠13737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上述《往来对账明细表》、《往来款项对账函》,结合原告陈述,表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7370元的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作抗辩,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清偿过上述款项,本院推定上述款项被告尚未清偿。现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于本案中起诉被告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经起诉仍未清偿,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373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737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7元,保全费1206元,由被告湖北省柏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章 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