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5659号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338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92弄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2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8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为3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充气柜、环网柜、环网箱、断路器等产品,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21000元,并承诺分九期于2020年11月28日前付清欠款,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并支付从欠款之日起按欠款金额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此后,被告仅偿还部分货款,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6月9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往来账款核对回执上加盖被告公章,确认截止2020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875000元。嗣后,被告又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825000元至今拒不支付。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8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被告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