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485号之一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燕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