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民初95号
原告:靳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磐安县盘峰乡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山前村。
负责人:张友林。
被告:金华启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娟。
原告靳飞与被告磐安县盘峰乡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启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靳飞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旭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