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1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镇大都村委会支佛**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中1011号东圃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养(修)款21350元;二、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由其为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安装电梯配对的电梯产品合格证书6本、电梯安装维护说明书11本、电梯专用空调遥控器4个、电梯钥匙3套、IC卡200张交付给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0元。因债务人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其为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安装电梯配对的电梯产品合格证书6本、电梯安装维护说明书11本、电梯专用空调遥控器4个、电梯钥匙3套、IC卡200张交付给原告佛山市骏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85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1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