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59号
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冼科,均系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1011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焱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符永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