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439号之二
原告:江苏创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善创文化园11层11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世贸大厦E座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创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2024年9月1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原告江苏创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