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6民初71号
原告:彭某,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徐某,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殷某,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楼房冲村7组45组。
被告: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C222C。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被告殷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12月8日因本案重负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为追索民工工资案件,故仅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