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13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延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6幢1**20层1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63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