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13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延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6幢1**20层1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63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