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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树军。
委托代理人***,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树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汇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