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367号
原告:**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4号楼11层1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有诉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