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94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4号楼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夕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生,男,该公司常务副总,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会议楼。
法定代表人:吕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靳亚真
书 记 员 安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