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94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4号楼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夕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生,男,该公司常务副总,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会议楼。

法定代表人:吕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靳亚真
书  记  员   安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