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757号之一 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高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2日,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