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373号之一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水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8692989。
法定代表人:罗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锦(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
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消防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52367。
负责人:戴有根。
被告: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3829XG。
法定代表人:来亚亚。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原告与各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12.00元,减半收取334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孔羽佳
人民陪审员 刘 佩
人民陪审员 成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