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贵阳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373号之一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水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8692989。

法定代表人:罗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锦(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

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消防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52367。

负责人:戴有根。

被告: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3829XG。

法定代表人:来亚亚。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原告与各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12.00元,减半收取334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孔羽佳

人民陪审员  刘 佩

人民陪审员  成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