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水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顺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兴春,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五龙公寓8楼。
负责人:尹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辉,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城乡建筑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秦兴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仅依据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黔公交认字[2017]第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毕节城乡建筑公司未为石明德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即毕节城乡建筑公司承担责任。2.《赔偿协议书》是毕节城乡建筑公司与石明德家属达成的单方面协议,**并没有参与,且**并没有委托毕节城乡建筑公司代为赔偿。故毕节城乡建筑公司无权向第三人即**追偿。3.毕节城乡建筑公司未购买意外保险,应对其职工余华虎在事故中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常礼贵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李 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姗
书记员梅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