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东三环路三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7号。
委托代理人:**,财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四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2944.84元,应收执行费5644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1124.91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