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7616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
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东三环路三段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94624
98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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