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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1民初1325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东三环路三段38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01823946249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变电器公司)与被告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变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变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干式变压器,合同总价6.4万元。2020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预付30%,货到10日付至60%,货到1个月付至90%,3个月内付至95%,质保1年付5%。截止2021年2月28日,被告尚欠64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货款。综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增加请求利息以6.4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明确本案没有产生保全费。 ***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被告没有异议。本案涉及被告与四川重星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该公司委托被告向原告采购变压器,该公司没有给付货款给被告,所以被告也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重变电器公司为乙方(卖方)与***公司为甲方(买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20201B),合同内容为:“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公司购买乙方公司生产的产品。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的组成1、本合同书;2、产品订单;3、相关技术条款。二、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 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货款金额(万元) 交货事宜 干式变压器 SCB11-630/10/0.4 台 1 6.4 6.4 不含外壳 合计人民币金额(含税大写) 1 6.4 6.4 陆万肆仟元整 产品标准:GB/T17467-2010,本合同所订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如下。 型号规格项目 SCB11-630/10/0.4 备注 1、额定容量(kVA) 630 变压器为全铜芯 2、相数 3 3、频率(HZ) 50 4、电压组合及分接范围 10kV±2×2.5%/0.4kV 5、联结组标号 Dynl1 6、调压方式 无励磁调压 7、阻抗电压(%) 6 8、风冷系统 低噪音风机 9、温控 数显温控器 10、冷却方式 AN/AF 11、其它 国标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1、合同分期付款:A、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2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合同总额的30%。B、货到3个月内付至95%(两者日期先到者为先)。C、质保金:质保2年,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即通电运行一年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2.卖方在买方支付上述第2期货款时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发票。卖方已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作为买方已付款的依据,付款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买方用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视为卖方履行了相应供货义务。3.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卖方保留货物的所用权。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1、交货时间:具体交货时间:需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买方的发货通知书需在发货天向卖方发出,以便卖方作出合理安排。2、交货地点:由买方在发货通知中一并确定。交货具体地址:成都市彭州买方厂区内。3、买方应在交货通知书中载明货物接收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便卖方及时、准确交货。4、交货方式:卖方只负责货物运输,买方负责卸货,搬运等。若因大风、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卖方延迟交货的,卖方不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对于托运的货物卖方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双方交接合同设备如有上述问题,卖方负责解决,无法解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5、货物在交付买方前,货物的保管责任,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保管责任,损毁、灭失的风险。6、买方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及时接收并进行进场检验,买方拒绝接收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买方承担。7、买方交接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外箱包装以及货物本身情况。如货物外箱包装严重受损,以及货物受损,或发现货物包装箱件数不符,应立即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办理货物的遇险索赔手续。逾期未告知卖方,卖方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8、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买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卖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9、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买方原因不提货,卖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新的交货时间,若遇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涨幅太大,双方应当重新调整产品价格。五、验收方式、时间、地点、标准:1、进场检验:进场检验由买方在卖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对在送货单上载明的产品数量、型号、规格等进行检验。买方负责人(经办人)在送货单上签字视为已进行进场检验。如有异议需在送货单上注明,否者视为进场检验合格。2、调试运行验收:调试运行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共同进行。买方需在产品交货后1个月内进行调试运行验收,验收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卖方,若未告知卖方验收情况,则视为调试运行验收合格。六、质量保证、质保期、保修方式: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器材均为原装正品,产品完好无损。同时提供所供设备的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供货商服务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质保期为从产品调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月。若因买方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调试运行的,则质保期不超过货到现场18个月。3、质保期内卖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但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买方人为因素以及重大的违规操作,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卖方不提供免费维修责任。4、质保期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交由卖方处理的,卖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七、违约责任:1、买方下订单后,卖方实际已经加工生产货物,买方取消订单的,卖方有权拒付已收的货款或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支付货款义务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违约责任,就未按时支付部分的货款按照日息千分之五计算。卖方可暂不提供售后服务并且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中剩余的所有货款。3、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卖方有权拒还已收货款,且有权要求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合理利润。4、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八、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变更为准。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共同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文件。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九、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合同生效:合同文件自双方签字并且**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十一、联系地址及方式:买卖双方应保证本合同中各自联系地址及方式真实有效,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未通知对方,双方以及法院等根据本合同中双方联系地址及方式进行的文书或者函件的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四川***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东三环路三段389号。乙方: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山大道19号。”乙方处加盖重变电器公司合同专用章,甲方处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2020年5月22日,重变电器公司按照合同向***公司送货后,***公司的收货人王姣在《到货验收单》上签名验收,签收日期为2020年5月23日。原告催收后被告未支付货款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到货验收单》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买卖关系从2020年建立,完成交易时间为到货验收时间即2020年5月23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当付清货款时间是质保期1年后即通电运行一年后,合同约定买方需在产品交货后1个月内进行调试运行验收,最迟付款时间推算为2021年6月23日,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公司与重变电器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重变电器公司要求***公司给付货款64000元的请求。重变电器公司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到货验收单》,***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公司尚欠重变电器公司货款64000元的事实。双方对货款给付时间约定:“A、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2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合同总额的30%。B、货到3个月内付至95%(两者日期先到者为先)。C、质保金:质保2年,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即通电运行一年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重变电器公司的送货时间是2020年5月23日,合同约定买方需在产品交货后1个月内进行调试运行验收,即2020年6月23日前需调试验收,质保金一年后给付即2021年6月23日前付完货款。约定付款的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6400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主张。 关于重变电器公司要求***公司给付违约***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3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公司没有按期向重变电器公司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违约责任约定:“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支付货款义务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违约责任,就未按时支付部分的货款按照日息千分之五计算。卖方可暂不提供售后服务并且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中剩余的所有货款。”原告自行调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主张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4.8%(3.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64000元和违约金,违约***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四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