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04民初485号
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熊小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承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斯媚,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庭,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洋、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承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神斯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货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签订《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供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采购高压电网设备一套,并由被告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安装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在使用期间多次部分防区主体输出异常、发生误报警等问题,严重影响高压电网的正常运作,现无法通过相关单位的验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采购一套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00元(含税价),被告已依约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原告尚欠被告第二笔款9000元及第三笔款20000元,已构成违约,理应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为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提交的项目监理机构关于项目工期延误以及电网系统存在问题的整改《监理通知单》,系原告延误工期及未配合建设单位及时排查设备系统故障原因造成,被告作为供货方,仅负有向采购方按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的合同义务,2018年8月初货物交付后,被告依约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完成了主体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调试完成后验证电网报警系统已经正常运作,交付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无法通过的情况,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在货物已被原告正常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违约金亦无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依合同约定,即便被告交付的电网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原告要求承担的违约金仅为合同总价款200000万元5%的违约责任也即10000元,况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退一万步讲,被告交付的货物如存在瑕疵,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配件,或派员到现场承担修理、更换或者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等保证电网设备正常运作。监狱电网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原告需要组建一支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安装维护队伍,相反,原告隐瞒事实,其都是从社会上临时雇佣没有相关经验和技术的人员从事安装和维护工作,且在出现误报警问题后,经建设单位多次催促,仍未引起原告重视,原告未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派员到现场排查和维护,才导致工期严重耽搁,并非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本案是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买卖合同,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原告作为承建单位应当知道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对电网报警系统功能的要求。被告已交付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设备,原告无充足的证据证明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理通知单中提到“部分主机输入异常、发送误报警”,该监理通知单没有注明误报警具体发生时间,发生次数,输出什么类型的异常,发送具体什么类型的报警;按常理,原告应当及时向被告通报上述情况,亦可要求被告派员过去现场,同原告一起查明原因,解决问题。但事实上,监理通知单日期是2018-11-30和2019-01-07,自2018-11-30后从未收到原告关于监理通知单的任何通报。被告不知电网设备是否存在问题,不可能有机会询问事故原因,参与解决问题。被告具有北京公安部检测中心(国内监狱高压电网检测最权威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检测的被告生产的同型号监狱电网设备合格的检测证书,产品完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且被告生产、批发周边高压电网装置多年,从未存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用户起诉的情形,被告供货的电网设备具备实现网络接口功能,现场测试正常,供货的电网主机设备本身具备多个可以接入短信猫的继电器接口。被告供货合同中并不包含短信设备。电网设备本身已经具备连接平台所需的网络接口等。如果发生误报警,并不能直接认定就是电网主机异常。被告首次收到原告反映误报警情况后,曾经第一时间派技术员去韶关监狱现场排查,技术员从主机上拆除相应的输出高压电缆,由电网主机独立工作,经过长时间运行没有发生误报警,所以当时排除了由于电网主机设备异常引起的误报警的原因,此外,高压主机显示的是外金属网的“线间输出电压”,而不是单线对地电压,实际单线对地电压等于线间电压的1/2。电压符合标书要求。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和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2月间,原告通过招投标,与广东省韶关监狱签订了《广东省韶关监狱围墙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合同书》,由原告完成该监狱围墙电网升级改造。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供货地点:广东省韶关监狱,……;4、质量标准:符合本项目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标准、规范、招标文件要求;5、验收:通过建设单位或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验收;6、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第4、5项要求,被告要承担相应责任。供货清单:序号1,项目名称:八防区集成式高压控制主机,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1台,型号DW-3L5,单价80000,总价80000。序号2,项目名称:低压控制主机,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8台,型号DW-3L5,单价5000,总价40000。序号3,项目名称:低压控制机柜,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1台,型号DW-3L5,单价2000,总价2000。序号4,项目名称:多功能气象站,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1台,型号DW-3L5,单价5000,总价5000。序号5,项目名称:周界报警主机,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1台,型号DW-3L5,单价50000,总价50000。序号6,项目名称:计算机,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数量:1台,型号国产,单价5000,总价5000。序号7,项目名称:操作软件,参数要求:赠送,数量:1套,型号DW-3L5,单价0,总价0。序号8,项目名称:技术支持和服务,参数要求:1名工程师项目跟进,数量:1人次,型号技术支持,单价20000,总价20000。合计202000。1、以上价格包含设备及运输、调试验收、设备保修(2年)的费用。2、所购设备提供2年保修服务,维修配件可发往项目现场,如需被告提供上门服务,原告应按人次支付人员差旅费用(约为2000元/人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价为200000元,不含税价格为190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二笔货款,为总金额的50%,被告收到这笔款项后应立即发货,并确保货物在7日内到达使用单位:广东省韶关监狱;系统安装调试完成,通过建设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的验收后,原告支付第三笔货款,为总金额的10%。至此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内,原告向建设单位提供上门服务,被告可寄送配件,如需被告上门服务,原告应承担差旅费。被告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拒绝接受,并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018年8月间,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高压电网主机设备,并对提供的主机设备进行了现场安装,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8月间支付被告货款171000元,并组织安装连通设备的线路完毕后,建设单位广东省韶关监狱通过监理单位广州市汇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发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于2018年11月2日、30日先后发出《监理通知单》,指明:主机设备运行不稳定,输出异常,发生误报警等问题。被告在首次收到反映该问题后,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排查,认为主机设备无异常,误报警不应是主机设备问题,怀疑电揽漏电引起等。2019年1月7日,广州市汇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再次发出《监理通知单》,指明:“主机设备输出电压不满足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要求。主机设备运行不稳定,目前高压控制主机设备在试用期间多次出现部分防区主机输出异常、发生误报警等问题,对核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监理单位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30日向承建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单,并多次进行催促要求进行整改落实。”随即,原告按监理通知单通知被告,但被告因往返差旅费问题,且亦认为不属于其质量责任,未再派员到现场。2019年3月7日,广东省韶关监狱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尽快落实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为及时解决设备问题,原告便与其他相关公司进行了联系,更换了原主机设备,仍由原告组织安装连通设备的线路,完毕后运行正常并由监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由此原告认为监理部门认定原主机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正确,被告的行为致使其向其他公司又支付了200000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设备安装前未经检测验收,安装完毕并连接线路后检测验收,但无原、被告及鉴理单位共同签字验收的凭据。被告设备拆除后置放于韶关监狱仓库。
诉讼中,被告表明,其提供的设备是批量生产,并提供了2018年6月26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以证明经样品抽检合格。原告表明,监理单位通知单已证明被告的设备不符合技术要求。原告为更进一步说明设备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经本院询明,被告表明其不申请鉴定应由原告负责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复函:因多种原因下,当事人双方一直未能对鉴定场所达成一致意见,不具备最基本条件。对此,经本院询明,原告表明,监理单位已进行了检验,为尽快解决本案纷争,只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货款171000元,放弃违约金的追偿,并负担涉案主机设备的返还运输费,但应按被告提供的合法票据计算。被告表明,鉴定是由原告申请的,与被告无关,对于涉案主机设备无需退还被告,被告可不再收取原告未付的剩余约3万元货款。
此外,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204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所有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对于被告提供的高压电网主机设备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其提供的主机设备负责运输、安装,建设单位或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经建设单位广东省韶关监狱通过监理单位检验后,主机设备输出的电压及运行出现故障、运行不稳定、多次发生误报警等问题,被告经原告通知后虽派员进行了检测,但问题并未解决,因涉案设备的运行直接涉及监狱管理工作,而监狱管理工作又具有其特殊性,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催促下,为尽快解决主机设备问题,直接与其他公司联系,更换了被告提供的主机设备,且经检验后运行正常,原告行为完全是为了监狱管理工作的特殊需要,并非是为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原告直接另行订购设备是合理的。前后主机设备的线路部分均是原告组织安装,从主机设备的更换、运行到检测验收,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主机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已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且建设单位亦通过监理技术单位进行了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按合同约定经检验,被告提供的涉案设备未能达到使用的质量效果。因此,即便鉴定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鉴定,也不影响依据合同的约定并结合本案情形,对被告的主机设备质量问题作出认定。被告为证明其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虽提交了《检验报告》,但是抽样品检测,取样范围的确定及检测机构的选定并未在合同约定,且事后亦未经原告追认,因此,对原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告认为其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返还货款等问题。原告依合同约定先后支付被告货款171000元,原告根据本案情形,仅要求被告返还实际付款171000元,放弃对违约金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同时为便于纠纷的解决,原告主动承担退还被告涉案主机设备的运输费用,亦属合理,本案一并解决,运输费用按被告提供的合法票据计算。被告提出涉案主机设备可不予退还,剩余未付约3万元货款,原告也可无需再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000元。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将高压电主机设备退还给被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费用按被告提供的合法票据计算,由原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负担1020元、被告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桂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邹叶凤
书记员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