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长安镇建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75908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仙宁实业有限公。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桃苑工业村**区**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784109337U。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仙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粤1972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73788.3元、逾期利息119721.92元、受理费12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131.33元,合计1113037.5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前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行为。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