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12499号 原告:***。 被告:广东万**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xxxx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万**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裁庭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庭认为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并于同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东万**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在线庭审的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十九年工作年限(2002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229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代通知金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2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从未为原告购买过社保,2021年4月10日,被告发送《返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协议》“开除”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需要相应补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双方围绕诉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相关事实及证据查明如下: 原告出生于1963年3月28日,曾系被告员工。被告主张2013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后签订聘用协议。2021年4月10日,被告发送《返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记载双方的《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聘用期满,要求原告做好工作交接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均基于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但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此后原告已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质,其与被告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告基于劳动关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