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05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东万**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xxxx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万**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全部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