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4422号
原告:***,经营场所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
经营者:王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十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某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