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甘州区银诺建筑材料经营部;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4422号 原告:***,经营场所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 经营者:王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十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某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