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970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88元(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由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