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970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88元(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由原告海南鑫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