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8498号之二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9120289,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300Y,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10元减半收取计66055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