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571号
申请人: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12B555N),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沿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3DGX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凌江庭1.2.3.6.7幢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