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571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沿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凌江庭1.2.3.6.7幢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7元(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接上页)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