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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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771号
原告:金华市若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怡和雅苑C7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8948673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凌江庭1、2、3、6、7幢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3DG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若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若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98元,合计4115元,由原告金华市若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