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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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3089号
原告:温州群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BU5F23。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凌江庭1.2.3.6.7幢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3DG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群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群宇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