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5929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广纳五金装饰市场南区一楼12排118号。 经营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