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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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5929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广纳五金装饰市场南区一楼12排118号。
经营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小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