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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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85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开发区钢材市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16X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凌江庭1、2、3、6、7幢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3DG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